收购前的主要准备工作--“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A公司在交易刚开始时(签订意向书之前),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即向B公司提出一份希望审核的信息和文件清单,包括B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例如其法律组织形式、财务状况、主要合同、环保状况、雇员待遇等情况。
在收购过程中,A公司一般要考虑安排收购结构、签署文件、法律尽职调查、组织收购工具、政府监管等问题。
一、安排收购结构
A公司一般采用现金收购股份或资产、进行兼并等形式。
股份收购是最简单的收购形式。A公司可直接收购股份或股权权益,特别是在B公司股东人数很少并且都愿意出售股份时。B公司保留所有资产。A公司采用股份或其它证券收购B公司的股份或资产还可能带来当地税收优惠(TAX CREDITS)。
二、签署文件
意向书阐述买卖双方达成的临时协议的要点,一般对双方无法律约束。
收购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标的:具体说明A公司收购的财产(资产、股份等)。任何不包括在内的资产和业务也须标明。
2、价格:A公司支付的收购价格可以是确定的、可调整的或不确定的。对于股份收购或兼并,现金价格可以事先确定或经卖方声明后有所调整。
3、支付:收购协议中一般要求在成交时以电汇支付。买方有时候也使用银行本票。
4、债务: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将承担的债务和不承担的债务需作出明确说明。
5、声明与保证:主要是为了对B公司的信息进行披露。该条与第9条(赔偿)一起作为A、B公司共同分摊企业风险以及成交后进行索赔的根据。
6、约定:要求B公司自签订合同到成交期间按常规办理业务。
7、条件:在收购协议中规定交易成交的前提条件。
8、成交:具体规定成交时签署和提交的转让文件及付款方式。
9、赔偿:一方承诺赔偿另一方可能遭受的具体损失。保险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在美国,赔偿条款常常用来在企业间分摊目标业务风险。
三、法律尽职调查(略)
四、组织收购工具(略)
五、政府监管
(一)政府批准
美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监管较少,也没有一般的外汇管制体制。
1、一般规定
《1988年贸易混合法案》的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授权总统对某些由非美国实体对美国公司或企业的收购、合并和接收进行审查。
非美国拥有的企业同样享受联邦和州的各种投资鼓励。
2、外汇管制
美国对美国公民和非美国人的外汇交易管制很少。进行投资不需要获得美国财政部或其它财政当局批准。非美国拥有的企业可以自由地进行资本投资并将利润汇出或将资本撤回,无任何许可和限制。
3、受限制的行业
某些设限行业受联邦或州政府的限制或监管。这些行业包括国防、银行、保险、国内空运或水运、渔业、无线电与电视播放。
对非美国人开发美国自然资源一般不加以限制。
(二)其它监管与相关法律
1、反垄断监管
美国反垄断法禁止任何可能减少竞争或产生垄断倾向的收购或兼并。
2、证券法律
证券的买卖,包括公司股份和许多其它实体的所有权权益,受联邦和州政府的严格监管。
3、兼并
与一家上市公司进行合并往往比收购股份更容易。
收购的成交由代表A、B公司的律师组织实施。成交通常涉及转让文件和付款等事项。
(一)转让文件
成交时签署和提交的转让文件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如果是收购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股权,B公司将提交代表公司所有股份或成员股权的证书并附上经签署的“股权转让委托书”。
如果是兼并,A公司将签署一份正式的兼并计划并提交给B公司(成立时)所在州的州务卿。
资产收购过程比较复杂。每一宗不动产都要进行契约转让。契约通常须经公证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方备案。动产将通过转让凭证进行转让,无具体手续规定。协议和其它无形资产通过转让书转让。对专利和某些其它资产可要求单独转让文件。
(二)付款
在国际收购案中,通常以电汇作为付款方式(多于银行本票),因为电汇基本保证资金的及时提取。银行本票必须在存入后才能提取,可能造成利息损失。
(三)其它协议
1、不竞争协议
A公司有理由要求B公司的主要人员同意在成交后的一段时间不与目标企业竞争。
2、雇用协议
如果B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包括家族公司),它的雇员在收购之前已被A公司雇用。B公司同意出售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得到A公司某种继续雇用的保证。A公司可能也会要求确保某些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人员在成交后留下来参与经营目标企业。A公司可在成交时或成交前与这类关键人员签署雇用协议。
3、租约和执照
B公司不太可能把经营目标企业需要的所有有形或无形资产都转让给A公司。卖方可能在它保留的业务里继续使用关键软件或技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向目标公司租赁有形资产,经授权使用无形资产。
4、服务协议
如果买方只收购一家完整企业的某一部分,可能得不到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短期或长期的成交后服务。
(四)其它文件
许多其它文件也可以在成交时提交,包括律师为双方提供的法律意见书。